煙草人退休了每月還發高于養老金待遇的補貼合法嗎?我認為肯定是不合法的,但符合相關的政策嗎?有可能是符合的,但是政策和法律相比,政策規定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,必要要進行糾正。這也說明,依法治國的道路任重而道遠。
目前不管哪個地方煙草企業退休的職工,除了在社保局每月領取基本養老金、企業年金等以外,原單位還要為每個退休職工發放生活補貼。所謂的生活補貼其實只是一個名字,你要說的獎金也可以,退休補貼也可以,名字不重要,只要錢每個月能按時劃入退休人員的包包最為重要。
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以后,按時足額為職工繳納養老保險,最低繳費年限達到15年,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就可以辦理退休,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。這是社保法的規定,從法律的角度來分析,這個規定是帶有普惠性質的,適用于所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的群體,從性質來說,所有人都是平等的。
但由于每個人的工作性質不一樣的,所處的行業不一樣,工作崗位不一樣,按照本人的實際工資來作為繳費基數,這本身就會產生一定的差異,但是合理的差異這是允許存在的,所以在養老保險的繳費政策中,也出臺了一個保低限高的原則、
所謂保低就是當職工的實際工資低于上年度職工月工資的60%時,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%作為繳費基數,這就是繳費的下限,是保低原則的具體體現;所謂限高,就是當本人的實際工資高于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%時,只能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%作為繳費基數。
從最低的60%到最高的300%,將繳費基數限制在5倍的范圍之內,從繳費基數來看,也就是今后的養老金差異最多也是在5倍的范圍之內。但養老金的計算除了繳費基數以外,還有繳費年限,養老金的計發基數等,繳費基數相差5倍,如果繳費年限相差一倍或是二倍,養老金就有可能相差10倍到20倍,這個差距已經非常大了。
養老保險作為領取基本養老金唯一的依據,煙草行業由于效益好,利潤高,所以煙草行業的職工基本上都能超過100%以上的繳費基數待遇,很多人甚至可以達到200%到300%,所以煙草行業職工退休后的待遇,也會是所有行業中退休待遇最高的。多繳多得,長繳多得,是養老保險繳費的原則,煙草行業的職工,繳費基數高,繳費年限長,多拿養老金,養老金比一般的企業的職工高,這是合法的。
煙草行業的職工退休后除了基本養老金以外,還有很高的企業年金,企業年金的繳納國家是有規定的,所以企業年金也是合法的。但奇怪的是,煙草行業的職工除了基本養老金、企業年金以外,每月還要給職工發放補貼,補貼的標準有的甚至還要高于基本養老金的標準。
實行社會化退休后,煙草行業的職工退休后和企業的勞動關系已經不存在,那么憑什么還要為退休職工發放高額的補貼呢?煙草行業資產是屬于國有資產,在職職工拿再高的工資,那是貢獻和回報的關系,不管有多高,畢竟這是合法的。但職工已經退休了,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,從職工依法領取社會保險待遇開始勞動合同就已經終止。國有企業也是企業,煙草企業也是企業,屬于煙草專賣局編制的每個縣只有幾個人,其他職工的身份全部為勞動合同制工人。
從這些情況來分析,不管任何企業,包括其他的國有壟斷企業,由于職工退休后已經終止了勞動合同,企業也為這些職工按時足額繳納了養老保險,企業和職工的權利和義務關系,從職工領取養老金開始就已經終結,所以再為退休職工發放高額的補貼,肯定是不合法的,甚至是違法的。畢竟煙草公司的資產是國有資產,為退休人員發放退休補貼,也就是屬于國有資產流失的一種方式。
但由于我國退休制度從老制度過渡到新制度的時間不長,老制度留下的思想觀念和意識,還在不同程度地影響著企業和退休職工,生是單位的人,死是單位的鬼還普遍根植于大家的靈魂深處。為退休人員發放高額的補貼,沒有人會意識到這是私分國有資產,大家可能還是認為是理所應當的,是為員工,為職工辦好事。
煙草行業等國有壟斷企業,每月為退休職工發放補貼的行為,除了有私分國有資產的嫌疑以外,其社會影響也是非常可怕的。導致的社會分配的不公,也是對嚴格按照養老保險統籌項目支付養老金制度的不尊重,人為地制造社會分裂,到了需要引起相關部門高度關注的時候了。
綜上所述,煙草行業為職工發放高于養老金待遇的補貼或是什么,不管動機如何善良,目的如何明確,都是還屬于不合法的行為,即使有這樣那樣的政策作為支撐,但是這樣的政策明顯也是不合法的。當然這只是自己的一家之言,希望大家來糾正。
本文標題:煙草行業為退休職工每月發高于養老金的補貼合法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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